Page 80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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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 4 部分【本文主內容】
撰寫內容 說明
1. 本文視案情需要,有下列 3 種段式別
(1)一段式:僅有「主旨」。案情較為單純,主旨段即能
表達全文意思,無需加以說明時使用。
(2)二段式:「主旨、說明」(為目前使用最為普遍之體
例)或「主旨、辦法」。
(3)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或「主旨、說明、核
復事項」。通常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所要求或核
定事項時使用。
2. 本文各段撰寫方式與內容,與簽大致相同,請參照前述
「簽」之整體結構說明。但仍有不同之處:
(1)函主旨之期望語越具體越好,因此常用「描述性期望
語」;簽則多用「概括性期望語」。
(2)函是對外行文,說明事項偏向裁示與結果;簽是對上
主旨
請示或報告,說明事項偏向分析與過程。
(3)函末段是「辦法」,「辦法」是指示事項,通常是上
說明
級對下級有所要求或核示才會使用「辦法」段,一般
極為少見,至於簽之末段是「擬辦」,「擬辦」為請
辦法
示事項,下級對上級使用之簽常有「擬辦」段。
3.「辦法」段可視案情需要,改用「核示事項」、「核定
事項」(上對下行文使用),或改用「建議」、「請求」、
「擬辦」(下對上行文使用)等名稱。
4. 其他注意事項
(1)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於「主旨」敘明。
(2)行文目的與期望應於「主旨」段敘明,且愈具體明確
愈好。
(3)概括性期望語(如「請鑒核」、「請查照」、「請照
辦」等),應列於「主旨」段,「說明」段勿重複;
描述性期望語(如「請協助轉知宣導」、「請於文到
10 日內函復」等),亦儘量列於主旨段,說明段非
必要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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