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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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 2 部分【發文者通訊錄】
撰寫內容 說明
發文機關 1. 除「令」及「公告」外,機關地址必填。
地址 2. 會銜者,只列主辦機關之地址。
1. 填承辦人(或稱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
聯絡方式 郵件資料,可並列。
2. 承辦人全名非必載或全載(有僅載姓氏者)。
3. 「令」及「公告」可不必填寫聯絡方式。
(三)第 3 部分【文號及規格】
撰寫內容 說明
1. 擬稿時尚無法確定,因此不填,俟發文時再於原本及繕
發文日期 本(正本、副本、抄本)填列。
2. 發文日期前端冠上「中華民國」國號。
發文字號 依公文登錄列管之文號。
1. 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度別,應考量案件性質填列
「最速件」(處理時限 1 日)、「速件」(處理時限 3 日)
速別 或「普通件」(處理時限 6 日)。
2. 依行政院 104.4.28 院臺綜字第 1040130453 號函釋,已
訂有期限之公文可不註明速別。
填列「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或「密」,前
密等及解
3 者為國家機密文書,「密」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
密條件或
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並應具體明確,如「本
保密期限
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如非機密文書,本欄位應空白。
1. 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如無
附件,則不必填列。
附件 2. 附件欄位註明方式以清楚明瞭為原則,如撰寫「如主
旨」、「如說明三」、「如文」或直接寫明附件名稱或
可查詢之網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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