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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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三)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
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第
八
(四)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 章
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 文
書
言敷衍。
處
(五)擬稿應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 理
覆。如果一文之受文者有數個機關而內容相同時,可僅辦一稿。 補
充
數個機關之內容大同小異時,則可以同稿併敘,加註某處文字係
對某機關所用,將不同之文字分別列出,以不同文號發出,其文
號共 11 碼(最後 1 碼為 A、B、C 或數字)。 第
五
(六)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 節
便查考。 文
稿
(七)公文內容宜避免以文字冗長陳述,如公文資訊系統許可,得以「文 處
不如表,表不如圖」的方式呈現。 理
注
意
事
三、稿面可特別註明事項 項
下列特殊處理事項可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
(ㄧ)刊登電子公布欄、公報或通訊。
(二)登報或公告,註明刊登報名、位置、字體大小、日期或揭示地點。
(三)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
(四)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
(五)「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
(六)指定寄遞方法或投遞人,並按公文內容、性質,選取電子交換方式。
(七)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
(八)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且通
常列於說明段最後一項。
四、擬稿「附件」處理注意事項
(ㄧ)附件應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二)附件有 2 種以上時,應分別標以附件 1、附件 2、……。
(三)附件除附卷者外,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陳」、「檢送」、
「檢附」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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