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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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第
               第六節                           文稿用語注意事項                                                               八
                                                                                                                    章
                                                                                                                    文
                                                                                                                    書
                                                                                                                    處
            一、注意往來語氣                                                                                                理
                                                                                                                    補
                   (ㄧ)函稿應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敬語,應注意不卑不亢。例如以書函答                                                                  充
                           復人民來函時,使用「接悉」、「洽悉」即可,不宜使用「敬悉」、

                           「已悉」。
                                                                                                                    第
                   (二)公文應採用語氣肯定、用語堅定、互相尊重之語詞。宜避免使用                                                                  六

                           艱深費解、威嚇性、情緒性、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例如「嗣                                                            節
                                                                                                                    文
                           後如再發生類似情事,將嚴懲不貸」,這是威嚇性用語,均不適宜。                                                           稿

                   (三)公文行文內容,避免有嫌惡之詞,如「似嫌草率」等語詞。                                                                    用
                                                                                                                    語
                   (四)公文之用語應考量受文者的立場,一文有幾個受文機關時,文稿
                                                                                                                    注
                           內稱呼受文機關,應使用「貴機關」,而非「各機關」。                                                                意
                                                                                                                    事
                   (五)答復民眾查詢事項,不宜用「所囑」或「函囑」等字句。「囑查」
                                                                                                                    項
                           2 字,亦僅適用於函復上級機關或民意代表之交辦事項,不適用於
                           答復下級機關請示或民眾陳情事項。

                   (六)「交下」2 字僅適用於直屬上級對下級的關係。對於民意代表轉交
                           人民陳情案件,於函復民意代表時不宜用「交下」2 字。

                   (七)機關首長以「公文」、「便條」、「口頭」、「會議」時所做的指示,
                           其用語應分別為「批示」、「指示」、「諭示」、「裁示」。

                   (八)「諭」是上級吩咐下級,無上下隸屬關係不能用「諭示」。




            二、法令規制用語

                   (ㄧ)法規、行政規則制(訂)定,法律統一用語規定如下:

                            1. 法律:制定、公布、施行。
                            2. 法規命令:訂定、發布、施行。

                            3. 行政規則:訂定、函頒(自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屬該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者改為發布)、實施。

                   (二)引用法律條文用「條、項、款、目」;引用行政規則或作業要點
                           用「點、項、款、目」。引用之法規有條項款者,法規引述以足

                           以參考為度,避免模糊焦點主題。
                   (三)行政規則之條次不列「第 00 條」字樣,而以一、二、三等數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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