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26
(四)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有 1 份時,應註明「原本隨文發出,
並影印存卷」。
(五)如需以電子文件、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請書「附電子檔」、
「抄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另
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
(六)基於減紙,發文附件可以電子文件發送者,儘量採用電子文件。
(七)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應註明「封發時,附件請向承辦
人員或某某洽取」字樣。
(八)附件除隨文發出外,如尚有需要時,應註明「附件請另繕○份,
送○○○」。
(九)有時間性之公文,其附件不及隨文送出者,應註明「文先發,附
件另送」,並與發文單位聯繫,洽知發文號碼,備於補送附件時
註明。
五、會稿注意事項
(ㄧ)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
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負責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
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
送決定,會銜者亦同。
(四)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六、回稿、清稿注意事項
(ㄧ)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
因者,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回稿,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員閱後,再
行送繕。
(二)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
附於卷宗之左,再併同陳閱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
簽。
226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