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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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二、用印與簽署準則
第
(一)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 八
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證券、匾額 章
文
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
書
簽字章。 處
(二)呈:署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理
補
(三)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 ( 下 ) 行文蓋職銜 充
簽字章。
(四)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
第
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四
(五)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 節
用
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或蓋條戳。 印
(六)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 與
簽
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 署
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
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七)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
章或職章。
(八)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
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九)公文及原稿用紙在 2 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十)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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