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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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ㄧ節                           文書處理基本規定







            一、文書處理權責劃分


                   (一)各機關文書處理,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權責。處理文書之權責
                           劃分如下:


                    1. 承辦人員          主動查催、管制會稿時效、衡酌展期。

                    2. 單位收發          登錄流程、稽催、提報時效資料。

                    3. 單位主管          督促、核准調整速別、會稿單位研商。

                                     提報待辦案件、檢查登錄及稽催情形、訂定展期做法、
                    4. 文書人員
                                     每一過程可用時間。

                                   建立制度、專案管制申請流程、公文檢核統計分析、個
                    5. 管制人員
                                     案分析、檢討提報稽催成果。




                   (二)文書作業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惟機關之組織單
                           位不在同一處所,以及使用電子交換者,不在此限。所稱文書處

                           理之專責單位或人員,通常即為機關或單位之「收發室」或「登
                           記桌」等,為機關幕僚單位或單位內幕僚人員。受訓人員如分發

                           至收發單位或登記桌,對於《文書處理手冊》等涉及文書處理之
                           規定,應更加瞭解。

                   (三)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文書之傳遞,均應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
                           形,設置送文簿或以電子方式簽收為憑。組織龐大所屬單位較多

                           而分散辦公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以加
                           速公文之傳遞。

                   (四)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
                           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書,並應指定專人處理。文書人員處理

                           「收文」及「分文」之一般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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