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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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規定
(一)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
1. 各機關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其相關登錄
及催辦格式,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規定。
2. 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
期限之案件,應提醒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
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3. 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
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4. 機關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單位間有
分文爭議案件,應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俾提升效
率。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
文日期為準。
(二)公文管制規定
1. 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案管制」或「以文管制」。
2. 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
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原
則上須「以案管制」。
3. 各機關對公文處理時效,應定期檢討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多數機關例於幕僚長會議或主管會議提報檢討各單位公文時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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