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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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三、處理時限
                                                                                                                    第
                        一般公文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                                                               八

                   員應詳加審核;來文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                                                                  章
                                                                                                                    文
                   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                                                                  書

                   限期公文、特殊性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                                                                  處
                                                                                                                    理
                   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補
                                                                                                                    充
                   (一)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71 點 ( 一 ) 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
                                                                                                                    第
                           詳細內容請參閱《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6章至第7章】                                                              二
                                                                                                                    節
                                          最速件 1 日               速件 3 日              普通件 6 日                         文
                                                                                                                    書
                                                                                                                    流
                                                  最速件                   速件                  普通件
                                            (機關名稱)公文夾            (機關名稱)公文夾            (機關名稱)公文夾                     程
                        一般案件                                                                                        管
                                                                                                                    理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 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
                                          限辦理。
                        限期案件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

                                          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1.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 30 日

                                          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

                                          件。
                                        2. 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
                                          各機關可視需要自行訂定,其 1 次申請專案管制案

                                          件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每一個案處

                     專案管制案件               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但有行
                                          政調查權之機關為辦理調查事項,並敘明法規依據
                                          者,不受申請專案管制案件之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6

                                          個月之限制。

                                        3. 各機關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
                                          及預定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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