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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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三、處理時限
第
一般公文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 八
員應詳加審核;來文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 章
文
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 書
限期公文、特殊性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 處
理
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補
充
(一)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71 點 ( 一 ) 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
第
詳細內容請參閱《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6章至第7章】 二
節
最速件 1 日 速件 3 日 普通件 6 日 文
書
流
最速件 速件 普通件
(機關名稱)公文夾 (機關名稱)公文夾 (機關名稱)公文夾 程
一般案件 管
理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 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
限辦理。
限期案件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
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1.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 30 日
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
件。
2. 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
各機關可視需要自行訂定,其 1 次申請專案管制案
件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每一個案處
專案管制案件 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但有行
政調查權之機關為辦理調查事項,並敘明法規依據
者,不受申請專案管制案件之處理時限不得超過 6
個月之限制。
3. 各機關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
及預定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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