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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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書流程管理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70 點規定,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全
                   面全程實施管制,促使公文依限辦結。公文處理之權責劃分、時限、管

                   制、計算標準、稽催、檢核、教育與宣導、時效統計等相關作業,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辦理。另依《文書流程

                   管理作業規範》定義,所稱《文書流程管理》係指以完整登錄公文處理
                   過程相關事實資訊為基礎,實施自我管理、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及

                   流程簡化等管理措施,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及品質之文書管理作業制度。
                   有關文書流程管理之規定,摘錄重點說明如次。




            一、文書管理名詞


                                           指按各類公文規定期限,或依公文處理速別或來文

                    1. 處理時限                所定期限,自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存查、簽

                                           結)之全部流程可使用時數或日數。
                                           指依據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規定可使用日數,計算
                    2. 限辦日期
                                           應辦結之實際日期。

                    3. 限期公文                指來文或依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

                                           指無正式來文而主動辦理或交辦之案件(包含創
                    4. 創簽稿
                                           簽、創稿)。

                                           指一般公文因涉及之業務性質或內容複雜,需多方
                                           彙整或協調處理等原因,確難於來文速別時限內辦
                    5. 特殊性案件
                                           結,其複雜程度未符合申請專案管制案件要件,經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指同一案件內之有關事項,必須彙集全部來文後,
                    6. 彙辦案件
                                           始能統一處理之案件。

                                           指各件公文案情相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或是對
                    7. 併辦案件                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基於效率原則

                                           所統一處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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