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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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1. 簽收            逐一查對點收並註明收到時間、按時送達。
                                                                                                                    第
                    2. 拆驗            檢視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是否相稱。                                                               八
                                                                                                                    章
                    3. 分文            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為主辦。                                                              文
                                                                                                                    書
                                     認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或副主
                                                                                                                    處
                                     管)核閱後,即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                                                       理

                    4. 單位收發          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                                                       補
                                                                                                                    充
                                     明理由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不得再行移還,

                                     以免輾轉延誤。
                                                                                                                    第
                                                                                                                    一

            二、文書處理注意事項                                                                                              節
                                                                                                                    文
                   (一)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文書須記載年、月、                                                                 書
                                                                                                                    處
                           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                                                             理
                           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                                                                       基
                                                                                                                    本
                   (二)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                                                                    規
                           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例如 11 月 8 日 16 時,得縮記為                                                         定

                           1108/1600),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所簽。
                   (三)機關因業務需求,得將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並得輔以電子郵

                           遞告知,不另行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超
                           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四)各機關對於全國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應視內容性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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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腦化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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