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5
附
錄
篇
1. 簽收 逐一查對點收並註明收到時間、按時送達。
第
2. 拆驗 檢視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是否相稱。 八
章
3. 分文 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為主辦。 文
書
認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或副主
處
管)核閱後,即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 理
4. 單位收發 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 補
充
明理由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不得再行移還,
以免輾轉延誤。
第
一
二、文書處理注意事項 節
文
(一)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文書須記載年、月、 書
處
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 理
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 基
本
(二)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 規
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例如 11 月 8 日 16 時,得縮記為 定
1108/1600),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所簽。
(三)機關因業務需求,得將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並得輔以電子郵
遞告知,不另行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超
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四)各機關對於全國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應視內容性質自
行下載使用並為必要之處理。收文方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
欄之訊息,應依其訊息擷取相關資料,並為妥適處理。
(五)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政府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時,應符合《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
電腦化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
204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