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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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二、管制問題
第
有關電子郵件之管制,依據行政院 111.1.27 解釋︰ 九
(一)機關為利與民眾溝通或業務實際需要,設置有機關首長電子信箱、 章
公
專案電子信箱,或承辦人員個別使用公務電子郵件,其因應民眾 文
陳情方式之不同,由機關內部循逐級陳核之程序,經簽奉核可後, 格
式
將答復內容經由首長(專案)信箱以電郵方式、機關以紙本公文 補
方式,或承辦人員以其個人公務信箱等方式回復陳情人,無論其 充
採行之回復方式為何,機關就每一陳情個案於內部簽辦時均應編
列文號(案號),並依文書流程管理程序管控處理時效。又以首 第
長(專案)信箱或公務人員個人公務信箱之電郵方式回復,因非 五
節
屬以公文(含電子公文及紙本公文)格式(如主旨、說明 2 段式)
電
繕寫及發文之答復方式,爰發文字號非屬必須載明之資訊,惟相 子
關案件內部均有文號(案號)可資查考。 郵
件
(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係規定機關實施文書製作、
線上簽核、文書流程管理、文書傳遞交換及檔案管理作業電腦化
準則;《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係規定公文電子
交換系統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安全性運作準則,公文於該等規範
內運作均採登錄編號處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
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因應《資通
安全管理法》之施行,已於 111.1.17 停止適用。上開相關法規均
不涉及無判行文號識別之電子郵件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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