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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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二、用印與簽署準則

                                                                                                                    第
                    (一)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                                                                 八
                            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證券、匾額                                                            章
                                                                                                                    文
                            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
                                                                                                                    書
                            簽字章。                                                                                    處
                    (二)呈:署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理
                                                                                                                    補
                    (三)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 ( 下 ) 行文蓋職銜                                                            充

                            簽字章。

                    (四)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
                                                                                                                    第
                            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四
                    (五)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                                                                 節
                                                                                                                    用
                            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或蓋條戳。                                                                     印

                    (六)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                                                                 與
                                                                                                                    簽
                            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                                                            署
                            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

                            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七)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
                            章或職章。
                    (八)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

                            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九)公文及原稿用紙在 2 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十)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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