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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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有 1 份時,應註明「原本隨文發出,
                           並影印存卷」。

                   (五)如需以電子文件、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請書「附電子檔」、
                           「抄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另

                           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
                   (六)基於減紙,發文附件可以電子文件發送者,儘量採用電子文件。

                   (七)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應註明「封發時,附件請向承辦
                           人員或某某洽取」字樣。

                   (八)附件除隨文發出外,如尚有需要時,應註明「附件請另繕○份,
                           送○○○」。

                   (九)有時間性之公文,其附件不及隨文送出者,應註明「文先發,附
                           件另送」,並與發文單位聯繫,洽知發文號碼,備於補送附件時

                           註明。




            五、會稿注意事項

                   (ㄧ)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

                           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負責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
                           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

                           送決定,會銜者亦同。

                   (四)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六、回稿、清稿注意事項

                   (ㄧ)稿件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

                           因者,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回稿,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員閱後,再
                           行送繕。

                   (二)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
                           附於卷宗之左,再併同陳閱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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