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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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三)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
                           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第
                                                                                                                    八
                   (四)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                                                                  章
                           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                                                             文
                                                                                                                    書
                           言敷衍。
                                                                                                                    處
                   (五)擬稿應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                                                                  理

                           覆。如果一文之受文者有數個機關而內容相同時,可僅辦一稿。                                                             補
                                                                                                                    充
                           數個機關之內容大同小異時,則可以同稿併敘,加註某處文字係

                           對某機關所用,將不同之文字分別列出,以不同文號發出,其文
                           號共 11 碼(最後 1 碼為 A、B、C 或數字)。                                                              第
                                                                                                                    五
                   (六)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                                                                  節
                           便查考。                                                                                     文
                                                                                                                    稿
                   (七)公文內容宜避免以文字冗長陳述,如公文資訊系統許可,得以「文                                                                 處
                           不如表,表不如圖」的方式呈現。                                                                          理
                                                                                                                    注
                                                                                                                    意
                                                                                                                    事
            三、稿面可特別註明事項                                                                                             項


                        下列特殊處理事項可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
                   (ㄧ)刊登電子公布欄、公報或通訊。

                   (二)登報或公告,註明刊登報名、位置、字體大小、日期或揭示地點。
                   (三)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

                   (四)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
                   (五)「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

                   (六)指定寄遞方法或投遞人,並按公文內容、性質,選取電子交換方式。
                   (七)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

                   (八)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且通
                           常列於說明段最後一項。





            四、擬稿「附件」處理注意事項

                   (ㄧ)附件應檢點清楚,隨稿附送。

                   (二)附件有 2 種以上時,應分別標以附件 1、附件 2、……。
                   (三)附件除附卷者外,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陳」、「檢送」、
                           「檢附」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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