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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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各點內得參酌法規格式,分項或以(一)、(二)、(三)……
                           及 1、2、3……等定之。

                   (四)公文書、表、證照、冊、據等之製成用「製定」與「製作」,不用「制
                           定」或「制作」。

                   (五)基於法規名稱毋須使用引號,亦即公文書於寫法律名稱或法規命
                           令之名稱時不再加註引號;但行政規則仍應加註引號。

                   (六)行政規則應依性質,以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作業須知、
                           作業原則等定其名稱,如其性質特殊者,並得以章程、範本、方案、

                           補充規定等定其名稱。




            三、其他注意事項

                   (ㄧ)凡屬工作計畫、會議紀錄、專題報告、各種表報等之標題用語,

                           應力求簡單明確、一段完成,不可加註標點符號。
                   (二)公文用語應注意前後一貫原則,同一公文內,例如前面使用「張

                           先生」,其後即不宜改為「張君」、「張員」等,或是前面使用「格
                           式及內容」,其後即不宜改為「內容及格式」等不一致之情形。

                   (三)公文內敘及機關名稱或法規名稱,應全部套用不可簡略;但於文
                           內首次引用時,應敘明(以下簡稱○○),如此在該文中第 2 次

                           引用時,即可使用簡稱,才不致太過累贅。
                   (四)公文內敘述辦理經過情形,宜儘量少用「在卷」、「在案」或「各

                           在卷」、「各在案」等用語。
                   (五)結尾用語如「為要」、「為荷」、「為禱」等取消不用。

                   (六)「業」與「已」同義,固可使用「業已」做完,惟「業已於」則
                           應修正為「業於」或「已於」。

                   (七)各項會議紀錄,如部(市)務會議紀錄、○○研討會、座談會、
                           協調會紀錄,無須重複「會議」2 字。

                   (八)正確使用按語及轉接詞:「按語」用在一段的起頭,主要係在點
                           出該段的意旨;「轉接詞」則用在公文中間,主要係用以承下啟下,

                           使語意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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