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公文撰作解析
P. 17
主
題
篇
二、公文之要件
第
公文係要式行為之文書,必須具備一定之要件,才能發生效力,達 一
章
到行文目的與效果。公文要件有下列 3 項。 公
文
基
實質要件 意義:公文內容所應具備之條件 本
認
【公務有關】 要件:
識
1. 須與處理公務有關。
2. 須收文者或發文者至少有一方為政府機關或團
第
體。
政府機關 一
3. 須有具體主張與明確目的,使對方瞭解,收到預 節
期效果。 公
文
4. 須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令。 意
5. 用合宜之公文名稱與用語,以達簡、淺、明、確 義
要
效果。 件
與
屬
形式要件 意義:公文外觀上應具備一定之項目與格式 性
【符合款式】 要件:
1. 須有負責之表示。(如簽署、蓋印章戳或副署)
2. 須有時間之表示。(如製作及發文時間,並加註
文號)
政府機關
3. 須合於現行法定格式。(用紙、格式、細項)
4. 本文原則上須分段敘述,並具實質意涵(即為一
定之作為或特定事務之告知),其表達方式為
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程序要件 意義:公文須循法定程序為之(要式行為)
【有權傳遞】 要件:
1. 須依權責製作處理。
2. 須循規定程序傳遞。
政府機關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