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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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依用途區分許多種類,各有不同意義、使用區別及格式標準,
此於《公文程式條例》、《文書處理手冊》、《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法規均有規範。本章第一節介紹各類公文
基本使用區分及共用格式,第二節至第六節則詳細介紹「簽」、「函」、
「書函」、「令」、「公告」等 5 種常見公文的使用時機、格式標準、
結構布局及撰擬技巧等。至於其他非屬常見(或常用)、特殊性、定型
化之公文,另擇要載於本教材「附錄篇」,供受訓人員工作上需要時參考。
小典故
公文格式典故與啟示
據歷史記載,元朝官僚主義盛行,喜賴文書奏議,明朝建國之初延續舊習,
官吏為求表現,官書也多議古論今,字數動輒上千至萬,古文又無標點符號,
造成皇上及大臣審批極大負擔,明太祖朱元璋曾多次要求刪繁就簡,但未能有
效遏制。
公元 1376 年,刑部主事茹太素向朱元璋上一道奏疏,內容達 1 萬 7000 餘
字,朱元璋初閱數頁,不知主題為何,有所不耐,便差使身旁大臣口述代念,
但讀至 6000 多字,離主題仍甚遠,朱元璋發怒,詔傳茹太素至朝廷杖打(即「茹
太素杖於朝」歷史事件)。杖完,朱元璋繼續審閱茹太素之奏疏,發現最後 500
字才是本奏疏之重點,其中有 4 項建議更值得採納,朱元璋認為茹太素為敢言
忠臣,但奏疏仍同當時官場風氣,冗長繁瑣。
事後,朱元璋為澈底糾正文風,研究制定「建言格式」,即相當於公文製
作的標準,並親自作序頒布(明太祖文集建言格式序),明確規定:「若官民
有言者,許陳實事,不許繁文,若過式者問之,違者罰之。」(明太祖文集卷
十五)。此一「建言格式」或稱史上第一部有關公文格式之規定,具有歷史意義;
現行政府所制定、訂定或函頒之各種公文法規,很多即為公文格式標準的規定。
據「明史,茹太素傳」記載,朱元璋對於茹太素事件曾言「慨然曰:『為君難,
為臣不易。朕所以求直言,欲其切於情事。文辭太多,便至熒聽。太素所陳,
五百餘言可盡耳。』因令中書定奏對式,俾陳得失者無繁文。」因此,朱元璋
所定之建言格式務求簡要,不許多用虛文浮詞;並要求在上書正文之首加一「提
要」,概括全文內容,以收一目了然之功,此一「提要」猶如當今論文格式中
的「摘要」;公文格式中的「主旨」一般。此一事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公文
格式標準,在收條理分明之功;公文撰擬要領,在於簡要不繁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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