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公文撰作解析
P. 83
主
題
篇
(五)第 5 部分【行文對象】
第
撰寫內容 說明 三
章
1. 位於函上方之「受文者」欄位,於撰稿階段(稿本),
常
行文單位如有 2 個以上者,應書寫「如行文單位」或「如 見
公
正副本收受者」或「如發文清單」等文字。稿本經批示
文
受文者 後,送由文書單位繕製要發文之繕本(正本、副本)時, 格
於本欄位分別繕打各該受文者名稱,並分別寄送。 式
2. 受文者如為人民,於其姓名之後加「先生」、「女士」、
「君」;有職銜者應書「姓+職銜+名字」。 第
三
1. 「正本、副本」與「受文者」意義不同,「受文者」欄 節
位指「該件收件者」;而「正本」及「副本」欄位所列 函
是「全體收件者」。
2. 正、副本欄位所填行文對象,應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
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地址非眾所周知者,應予註明。
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方式處理。
3. 正、副本欄位有數個行文對象,如有既定順序,依其順
序;如無,慣例中央在前、上級(高層)機關在前、學
正本 者在前、外機關在前。
副本 4. 使用副本注意事項
抄本 (1)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儘量利用副本,避免重複辦稿。
(2)對上級機關,為示尊重,以不發送副本為宜。
(3)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得於文內
加敘請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
(4)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
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
或「含○○附件」。
5. 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
應分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六)第 6 部分【行文機關首長署章】
平行函
首長簽字章 ○○長 ○○○(簽名式文字)
下行函
上行函 首長職章 ○○長 ○○○(一般打字)+蓋職章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