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7

附
                                                                                                                    錄
                                                                                                                    篇

                            2. 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
                              紙及複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不能即時銷毀時,                                                           第
                                                                                                                    八
                              應視同複製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保護之。                                                         章
                            3.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                                                                 文
                                                                                                                    書
                            4. 機密文書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處
                            5. 會議使用之機密文書資料應編號分發,會議結束當場收回;與                                                          理

                              會人員如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並辦理借用簽收。                                                               補
                                                                                                                    充




                                                                                                                    第
                                                                                                                    三
                                                                                                                    節
                                                                                                                    文
                                                                                                                    書
                                                                                                                    保
                                                                                                                    密
                                                                                                                    規
                                                                                                                    定






















































 216                                                                                                      217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