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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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用印與簽署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
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用印是使公文發生效力的重要程
序,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
發者,不得蓋用印信;監印人員如發現稿本未經判行或原本有其他錯誤,
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始可
用印。目前有關公文用印規定,係依《公文程式條例》、《印信條例》、
《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簡要介紹如下。
一、印信種類
依《印信條例》第 2 條規定,印信區分為「國璽、印、關防、職章、
圖記」等5種。公文用印除該5種法定印信外,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
得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得自行刻製,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
使用之,茲將主要種類及用途列表說明。
←職章
(ㄧ)法律規定
用途 圖樣 ←騎縫章 ←校對章
依《印信條例》規定,印
信包括國璽、印、關防、
職章、圖記等 5 種。其用
途如下:
印︰一般機關使用。 ←關防
印信
關防︰臨時性、特殊性機
關使用。
圖記︰法人團體使用。
關防
←條戳
218 219
←簽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