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8

第四節                          用印與簽署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

                   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用印是使公文發生效力的重要程
                   序,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
                   發者,不得蓋用印信;監印人員如發現稿本未經判行或原本有其他錯誤,

                   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始可

                   用印。目前有關公文用印規定,係依《公文程式條例》、《印信條例》、
                   《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簡要介紹如下。




            一、印信種類


                        依《印信條例》第 2 條規定,印信區分為「國璽、印、關防、職章、
                   圖記」等5種。公文用印除該5種法定印信外,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

                   得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得自行刻製,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
                   使用之,茲將主要種類及用途列表說明。
                                                                                          ←職章

                   (ㄧ)法律規定



                                                 用途                               圖樣           ←騎縫章                             ←校對章


                                    依《印信條例》規定,印
                                    信包括國璽、印、關防、

                                    職章、圖記等 5 種。其用
                                    途如下:

                                    印︰一般機關使用。                                                      ←關防
                    印信
                                    關防︰臨時性、特殊性機

                                            關使用。
                                    圖記︰法人團體使用。




                                                                                  關防



                                                                                                                  ←條戳




            218                                                                                                                                                                                                                  219


                                                                                                                  ←簽字章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