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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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 「分」與「份」均具有整體中局部之意;因此,「部分」
第
與「部份」相通;惟行政院轉發法律統一用字表規定,使 十
用「分」。此外,「分」還具有名位、權利、義務等範圍、 章
分 公
限度之意。
份 文
• 「份」無名位、權利、義務等範圍、限度之意;因此「名 用
語
分」、「本分」、「過分」,不可誤用「名份」、「本份」、
補
「過份」;而「身分證」、亦不可誤用「身份證」。 充
• 「坐」動詞用法具有居、處之意,而「坐落」是指位於或
所在處之意,例如「那間房屋坐落在臺北市」、「納稅人 第
不用填寫房屋坐落」。 二
坐 節
• 而「座」具有位子、席位等名詞之意,並可作為計算器物 用
座
的量詞等,例如「讓座」、「入座」、「座位」、「一座」 語
用
等;但是無所在處之意,故「座」不與「落」合併使用,「座 字
落」係屬錯誤的用法。 辨
正
「毀」與「燬」,當動詞使用時,前者為破壞、損壞之意,
後者為東西被火燒壞之意。公文檔案如為紙張,且採用焚化
銷毀
方式,應寫「銷燬」;但如將其化為碎紙,則應寫「銷毀」。
銷燬
另外,公文檔案如為磁片,採用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亦應寫「銷毀」。
「收集」大多用在聚集有形物體的意思,例如「收集統一發
票」、「收集垃圾」、「收集照片」等;而「蒐集」則具有搜
收集
尋無形資訊及聚集有形資料兩種意思,例如「蒐集情報」、「蒐
蒐集
集課稅資料」等。此外,「收集」僅表示將資料聚集起來而已,
而「蒐集」則表示經過搜尋後,再將所需要的資料聚集起來。
「卓」表示高超獨特之意,例如「卓越」、「卓然」;而「酌」
表示商量、考慮之意,例如「酌情」、「商酌」;另「灼」
則表示明顯、明亮之意,例如「灼燦」。「卓」與「酌」及「灼」
三字讀音都一樣,但是意思卻完全不同,許多人不清楚字義,
卓 以致誤用。發文請他機關表示意見時,可用「請惠示卓見」,
酌 意思為請他機關賜予高超、獨特的見解,屬於尊重用語。另發
灼 文請他機關處理時,可用「請卓處」;惟函復他機關已將案件
轉請相關機關處理時,於文內可寫「已轉○○機關『酌處』」,
但不宜寫「卓處」。「灼見」與「卓見」彼此都有類同的語詞,
容易使人混淆不清,常見「真知灼見」誤寫為「真知『卓』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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