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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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  「分」與「份」均具有整體中局部之意;因此,「部分」
                                                                                                                    第
                                  與「部份」相通;惟行政院轉發法律統一用字表規定,使                                                         十

                                  用「分」。此外,「分」還具有名位、權利、義務等範圍、                                                        章
                       分                                                                                            公
                                  限度之意。
                       份                                                                                            文
                              •  「份」無名位、權利、義務等範圍、限度之意;因此「名                                                          用
                                                                                                                    語
                                  分」、「本分」、「過分」,不可誤用「名份」、「本份」、
                                                                                                                    補
                                  「過份」;而「身分證」、亦不可誤用「身份證」。                                                           充

                              •  「坐」動詞用法具有居、處之意,而「坐落」是指位於或
                                  所在處之意,例如「那間房屋坐落在臺北市」、「納稅人                                                        第

                                  不用填寫房屋坐落」。                                                                       二
                       坐                                                                                           節
                              •  而「座」具有位子、席位等名詞之意,並可作為計算器物                                                         用
                       座
                                  的量詞等,例如「讓座」、「入座」、「座位」、「一座」                                                       語
                                                                                                                   用
                                  等;但是無所在處之意,故「座」不與「落」合併使用,「座                                                      字

                                  落」係屬錯誤的用法。                                                                       辨
                                                                                                                   正
                              「毀」與「燬」,當動詞使用時,前者為破壞、損壞之意,
                              後者為東西被火燒壞之意。公文檔案如為紙張,且採用焚化
                      銷毀
                              方式,應寫「銷燬」;但如將其化為碎紙,則應寫「銷毀」。
                      銷燬
                              另外,公文檔案如為磁片,採用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亦應寫「銷毀」。

                              「收集」大多用在聚集有形物體的意思,例如「收集統一發
                              票」、「收集垃圾」、「收集照片」等;而「蒐集」則具有搜
                      收集
                              尋無形資訊及聚集有形資料兩種意思,例如「蒐集情報」、「蒐
                      蒐集
                              集課稅資料」等。此外,「收集」僅表示將資料聚集起來而已,

                              而「蒐集」則表示經過搜尋後,再將所需要的資料聚集起來。

                              「卓」表示高超獨特之意,例如「卓越」、「卓然」;而「酌」
                              表示商量、考慮之意,例如「酌情」、「商酌」;另「灼」

                              則表示明顯、明亮之意,例如「灼燦」。「卓」與「酌」及「灼」
                              三字讀音都一樣,但是意思卻完全不同,許多人不清楚字義,

                       卓      以致誤用。發文請他機關表示意見時,可用「請惠示卓見」,
                       酌      意思為請他機關賜予高超、獨特的見解,屬於尊重用語。另發

                       灼      文請他機關處理時,可用「請卓處」;惟函復他機關已將案件
                              轉請相關機關處理時,於文內可寫「已轉○○機關『酌處』」,

                              但不宜寫「卓處」。「灼見」與「卓見」彼此都有類同的語詞,
                              容易使人混淆不清,常見「真知灼見」誤寫為「真知『卓』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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