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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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  「反應」和「反映」都可以當名詞或動詞使用,表示對外
                                                                                                                    第
                                  界事物所引起的活動、變化。因當動詞使用時易混淆,所                                                         十

                                  以針對動詞使用時加以說明。                                                                     章
                                                                                                                    公
                              •  「反應」當動詞使用時有 2 種意思:一是指外界事物所引
                      反應                                                                                            文
                                  起的思考或行為;二是指物質發生化學變化或物理變化(例                                                        用
                      反映                                                                                            語
                                  如:你的檢驗報告呈陽性反應)。
                                                                                                                    補
                              •  「反映」當動詞使用時有 3 種意思:一是反射、反照;二                                                        充
                                  是把意見或情況報告給上級;三是比喻把客觀事物的實質

                                  表現出來(例如:處理公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即時向主                                                        第
                                  管反映)。                                                                            二
                                                                                                                   節
                              「盡」與「儘」均具有力求達到最大限度之意;因此,「盡先                                                          用

                              與儘先」、「盡量與儘量」相通;惟行政院轉發法律統一用字                                                          語
                      儘管                                                                                           用
                              表規定使用「儘」。另外,「儘」具有聽任、隨意、不加限
                      盡管                                                                                           字
                              制之意,而「盡」則無此意;因此「儘管」,不可以誤寫為「盡                                                         辨
                                                                                                                   正
                              管」。

                              「佩戴」指繫掛物品在身上,例如「她佩戴一隻新錶」;而「配

                              戴」則指搭配佩戴,其具有搭配及佩戴兩種意思,例如「這
                      佩戴
                              件禮服要配戴項鍊才會更加出色」。稅務人員清查房屋使用
                      配戴
                              情形,赴現場勘查時,應「佩戴」職員證,不可誤寫為「配戴」
                              職員證。

                              「必須」與「必需」都含有一定要的意思。必須是副詞,通

                              常放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修飾(例如:必須在下午 2 時到
                      必須
                              達會場主持);必需是動詞,通常放在名詞前面(例如:空
                      必需
                              氣和水是生物存活必需品),也可以放在主要動詞前,如放
                              在主要動詞前,它的意思和「必須」相同。

                              「利」是指利益,而「力」是指力量。人民依法律規定而應

                              享有之利益稱為「權利」,例如「納稅是義務、節稅是權利」、
                      權利
                              「權利請願書」;而「權力」則指具有控制、指揮等影響的
                      權力
                              力量,例如「公權力」、「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
                              兩者意思完全不同,不宜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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