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98
第三節 法制用語
一、法律用語辨正
用語 意 義 例 句
原本 1. 原本:謂原來或最初作成之文 • 例(原本、正本)
正本 書。 《行政訴訟法》第 210
繕本 2. 繕本:係依照原本所作成,將 條:「判決,應以 正
節本 原本之內容完全照錄者。 本送達於當事人。前
3. 正本:文書之繕本,對外與原 項送達,自行政法院
本有同一效力者,稱為正本, 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
乃為代替原本而被賦與原本同 時起,至遲不得逾十
一效力之文書。 日。……」
4. 節本:乃節錄原本內容一部之 • 例(繕本)
文書。 《公務員懲戒法》第
37 條:「懲戒法庭收
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
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
戒人,並命其於 10 日
內提出答辯狀。……」
• 例(節本)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2 條:「復審人或
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
請求閱覽、抄錄、影印
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
298 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