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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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定 1. 就民事而言,「訂」與「定」 • 例(訂) 十
章
訂 仍有區別,「訂」僅表示雙方 1. 新訂:已新訂措施
公
事先有所約定,並不管約定能 防止災情擴大。 文
否保證確定不變,強調的是過 2. 訂有:《文書處理 用
語
程;「定」表示事情已經確定 手冊》已訂有標點 補
下來了,不會輕易更改,側重 符號使用規定。 充
的是結果。因此,如「訂婚」、 3. 擬訂:應擬訂實施
「訂貨」等一般用「訂」而不 計畫報上級機關核 第
用「定」;「定金」、「定購」 定後實施。 三
節
等則用「定」更合適一些。「商 4. 另訂:人事、主計、 法
品定價」不能寫作「商品訂 政風得另訂陞遷規 制
用
價」,因為價格一旦確定了, 定。 語
就不能隨意改動。 5. 訂頒:行政院訂頒
2. 公文用語上,「訂」通常當動 《文書處理手冊》。
詞使用。「定」可當形容詞、 • 例(定)
動詞或副詞使用。 1. 制 定: 制定《公務
人員陞遷法》。
2. 訂 定: 訂定《公務
人員陞遷法施行細
則》。
3. 明定:外補應辦理
公開甄選為《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 5
條所明定。
4. 詳定:各機關應詳
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5. 定之:《公務人員
陞遷法》施行細則
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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