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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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定       1. 就民事而言,「訂」與「定」 •  例(訂)                                                            十
                                                                                                                    章
                        訂          仍有區別,「訂」僅表示雙方                           1. 新訂:已新訂措施
                                                                                                                    公
                                   事先有所約定,並不管約定能                              防止災情擴大。                               文
                                   否保證確定不變,強調的是過                           2. 訂有:《文書處理                              用
                                                                                                                    語
                                   程;「定」表示事情已經確定                              手冊》已訂有標點                              補
                                   下來了,不會輕易更改,側重                              符號使用規定。                               充

                                   的是結果。因此,如「訂婚」、                          3. 擬訂:應擬訂實施
                                   「訂貨」等一般用「訂」而不                              計畫報上級機關核                             第

                                   用「定」;「定金」、「定購」                             定後實施。                                三
                                                                                                                   節
                                   等則用「定」更合適一些。「商                          4. 另訂:人事、主計、                            法

                                   品定價」不能寫作「商品訂                               政風得另訂陞遷規                             制
                                                                                                                   用
                                   價」,因為價格一旦確定了,                              定。                                   語

                                   就不能隨意改動。                                5. 訂頒:行政院訂頒
                                2. 公文用語上,「訂」通常當動                              《文書處理手冊》。

                                   詞使用。「定」可當形容詞、                        •  例(定)
                                   動詞或副詞使用。                                1. 制 定: 制定《公務

                                                                              人員陞遷法》。

                                                                           2. 訂 定: 訂定《公務
                                                                              人員陞遷法施行細

                                                                              則》。
                                                                           3. 明定:外補應辦理

                                                                              公開甄選為《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 5

                                                                              條所明定。
                                                                           4. 詳定:各機關應詳

                                                                              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5. 定之:《公務人員
                                                                              陞遷法》施行細則

                                                                              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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