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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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適用 4. 引用性法條於援用參照規定 • 例(參照)
準用 時,應先究明擬處理案型與擬 《國民教育法》施行
比照 參照之法規所規範之案型,其 細則第 14 條:「國民
參照 事實性質是否相同或相似,二 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
者於規範價值上之評價是完全 政組織,除依本法第
相同或部分相同等因素,再依 10 條、國民小學與國
「適用」或「準用」之處理原 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
則處理。法條規定若有援引其 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
他法條之需要時,不宜再援引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參照」規定,而採用「適用」 外,得參照下列各款
或「準用」之立法技術,以避 辦理:一、各處(室)
免適用上疑義(該用語與法規 之下得設組。……」
嚴格明確之本質並不相合,是
以「參照」不宜作為法規適用
或法規效力說明之用語)。參
照宜專用於事實援引之規定,
其法律效力則依參照之文義內
涵,即「參考仿照」之標準予
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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