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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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適用        4. 引用性法條於援用參照規定 •  例(參照)
                      準用           時,應先究明擬處理案型與擬                           《國民教育法》施行

                      比照           參照之法規所規範之案型,其                           細則第 14 條:「國民
                      參照           事實性質是否相同或相似,二                           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

                                   者於規範價值上之評價是完全                           政組織,除依本法第
                                   相同或部分相同等因素,再依                           10 條、國民小學與國

                                   「適用」或「準用」之處理原                           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
                                   則處理。法條規定若有援引其                           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
                                   他法條之需要時,不宜再援引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參照」規定,而採用「適用」                           外,得參照下列各款

                                   或「準用」之立法技術,以避                           辦理:一、各處(室)
                                   免適用上疑義(該用語與法規                           之下得設組。……」
                                   嚴格明確之本質並不相合,是

                                   以「參照」不宜作為法規適用

                                   或法規效力說明之用語)。參
                                   照宜專用於事實援引之規定,
                                   其法律效力則依參照之文義內

                                   涵,即「參考仿照」之標準予

                                   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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