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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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比例 此二者皆為數學用詞。所謂「比 • 例(比例)
比率 例」指前 2 數相除等於後 2 數 《公教人員保險法》
相除。如 3:6 = 4:8,故其比 第 16 條:「 被 保 險
例為 1 比 2。至所謂「比率」, 人……畸零月數及未
則為同類的 2 數相除所得之數 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
值。如負債 5 百萬,淨值為 5 千 均按比例發給。」
萬,則負債與淨值之比率即為 • 例(比率)
500/5000,等於 0.1。故「比例」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
及「比率」係 2 個不同之概念, 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前者經計算後之結果為「1 比 第 6 條:「本準備金
○」,如「1 比 2」;後者經計 投資於前條第 1 項第 5
算後,其結果為一「數值」,如 款及第 6 款之國內投
0.1。 資比率,合計不得超
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
淨額百分之 50…」
代理 1. 代表:指法人之董事或其他代 • 例(代表)
代表 表機關,代法人為意思表示或 《訴願法》第 22 條:
第三人以對於法人之意思表示 「共同提起訴願,得
對於董事或其他代表機關為 選定其中 1 人至 3 人
之。故代表人之行為即法人之 為代表人。……」
行為。 • 例(代理)
2. 代理:乃代理人所為直接對本 《訴願法》第 20 條:
人發生效力之行為,即代理人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
為本人所為之行為純粹屬於代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
理人之行為,僅其效果依代理 願行為。……」
制度直接歸屬於本人而已。
3. 代理人之行為,僅其法律上之
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而代表
則代表人之行為,視為本人之
行為;且代理僅得就法律行為
或準法律行為為之,而代表則
就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亦得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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