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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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項標號
依《文書處理手冊》各類內、外公文之分項標號,統一書寫
格式如下。
一、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第71點第1
項有關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規定: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1日。(但緊急公
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
分項標號,
應另列縮格 完成)
以全形書 2、速件:3日。
寫。 “()” 以 3、普通件:6日。
半形為之。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 阿拉伯數
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 字、 外文
限辦理。 字母以及
併同於外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 文中使用
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
之標點符
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 號應以半
處理時限辦理。 形為之。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
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
辦、分辦,且需30日以 上方
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
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
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
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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