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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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篇



                                                                                                                    第
              第二節                        簽                                                                          三
                                                                                                                    章
                                                                                           數位學習                     常
                                                                                                                    見
                                                                                                                    公
            一、意義                                                                                                    文
                                                                                                                    格
                        「簽」係對內意思表示最常使用之公文,為下級機關、單位或人員                                                               式

                   因業務需要,向上級機關、單位或長官進行說明及表達意見,以供上級
                   瞭解案情並作抉擇;或就主管事項向上提報,以為查考或備案,是具有                                                                  第

                   請示、請求、建議或報告作用之公文,且一律屬於「上行文」。                                                                     二
                                                                                                                    節
                                                                                                                    簽
            二、簽之種類與使用時機


                                            使用時機                             說    明
                      1      大簽      案情較為重要與複雜 1. 內部簽:本機關內部陳送首長


                                     ,或因業務需要而主                    或主管核示之簽,首長或主管

                                     動簽辦,以制式簽之                    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核決。
                                     格式簽辦者。                    2. 外部簽: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
                                                                  上級機關首長之簽。

                                                               3.本文結構以「主旨」、「說明」、

                                                                  「擬辦」呈現。


                                            使用時機                             說    明
                      2      小簽      案情較為簡單或例行 使用 A4 空白紙或便條式等非制


                                     性案件,以較為簡化 式一般紙張,以簡便格式,逕以
                                     之格式簽辦者。                   條列式分項說明(如一、二、

                                                               三、……),毋須區分主旨、說
                                                               明、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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