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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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簽於何處
(1)位於簽辦方式之下一列,寫明本簽來自於某單位或某機
關,以顯示本簽之報告單位及人員。內部簽(單位簽)
敘明「簽於○○單位」,代表單位主管向上級報告;外
部簽(機關簽)敘明「簽於○○機關」,代表機關首長
向上級機關報告;個人簽無需敘明。
(2)內部單位簽之「簽於何處」,只寫簽報單位名稱,不冠
本機關名稱,亦不加寫簽報單位之下一級單位名稱。外
部簽之「簽於何處」,只寫簽報機關名稱,不冠機關內
單位名稱。
(3)內部簽常有錯誤案例,例如,甲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簽
報局長之簽,寫法如下。
簽於 地價稅科
(正確,甲地方稅務局內部簽,只寫簽報單位名稱)
簽於 甲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科
(錯誤,應不冠機關名稱)
簽於 地價稅科田賦稽徵股
(錯誤,應不加寫簽報單位之下一級單位名稱)
(二)本文
1. 依案情需要分 3 種段式別
(1)三段式:列「主旨、說明、擬辦」,為完整、常見之段式別。
(2)二段式:列「主旨、說明」或「主旨、擬辦」。
(3)一段式:僅列「主旨」,案情較為單純,主旨段即能表
達全文意思,無需加以說明時使用。
2.「主旨」段寫法
(1)主旨段為全文精要,敘述應力求具體、扼要,綜括全部
案情重點,使長官能立即瞭解為了甚麼事、簽辦目的與
期望為何,亦即主旨段主要撰寫「本案案由」、「簽辦
目的」、「簽辦期望」; 或稱主旨有 3 元素「案由」、「目
的」、「期望」,但必非全有,可視案情選用或合併使用。
(2)主旨內容一段完成,不分項次。除前述 3 項重點外,前
端常有起首語(如有關、關於、為……);後端常有概
括性期望語(如請鑒核、請核示、請鈞閱、請鈞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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