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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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補帖
主旨撰擬特別提醒
1. 62 年公文改革前,一般公文僅於前端列「事由(案由)」欄位,
其餘均為條列式說明,不區分說明、擬辦(或辦法)。改革後採
用「主旨、說明、擬辦(辦法)」三段式文體結構,其中是以「主
旨」取代「事由」,但其敘述內容已不等同「事由」(案由),
而是擴充為全案之「案由、目的、期望」,亦即全文之精要(如
同論文「摘要」、研究報告「提要」一般)。惟目前仍有將「主旨」
當成「事由」在寫,而缺乏目的或期望之敘述。
2.「請查照」係概括性期望語,函的主旨如已表述具體之「描述性
期望語」,「請查照」事實上可不必重複敘述,此於第四章「常
用公文用語」之期望語單元將另有介紹。
3. 另法制公文「函」主旨之寫法有其特殊性,此於本章第 3 節「函」
將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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