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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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篇
3.「說明」段寫法
(1)「前端」:為「依據文」(或稱「引述文」或「引敘文」), 第
三
交代本簽辦理之依據。主動公文(如「創稿」、「創簽」) 章
不一定有依據;被動公文(例如因為有來文或上級指示 常
見
而被動辦理之公文)則必有辦理依據。依據文通常寫在
公
說明段第一項。 文
(2)「中端」︰為主要內容,大致包括「法令事實」、「原 格
式
因理由」、「檢討分析」等,撰擬重點如下:
①對案情來源、事實經過,發生原因、所持理由,有關
法規、相關案件,以及檢討分析等,進行扼要之敘述, 第
二
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節
②內容通常較多,早期公文使用「起、承、轉、合」4 分 簽
法敘述,公文改革後,改進使用 3 分法之「引據、申
述、歸結」、「引據、事實、分析」、「事實、原因、
結果」模式,或按「人、事、時、地、物」等順序撰寫,
此有助於各級長官審閱。
③「引據」:指引據法令、規定、案例、事實、理論、
來源等;引據應要詳明正確,並應注意下列原則。
A. 引據法令:應引用當時有效之法令,且與該案確有
關係者。
B. 引據案例:應調閱已成立之原卷,不能引用記憶事
件。
C. 引據事實:所引之事實應正確存在,或係來文所敘
述之情形。
D. 引據理論:應引正確之理論,且合法、合理、合情
並為大眾所公認者。
④「申述」:指就引據而加以詳細申述意見或理由,使
下文得以歸結。簡單的公文,在引據之後,即可寫歸
結,提出辦法或具體意見,但亦可略作申述,加強歸
結力量。因此申述宜就事論事,據理說理,措辭精當,
層次分明,前後連串,論斷謹嚴。此外,「申述」亦
可就案情事實狀況詳加介紹,亦即「申述事實」以便
核對所引據之法令,使下文得以做成結論。
⑤「歸結」:指表明態度、作出結論、提出處理辦法或
要求,亦為本文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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