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公文撰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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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篇

                            3.「說明」段寫法
                              (1)「前端」:為「依據文」(或稱「引述文」或「引敘文」),                                                        第
                                                                                                                    三
                                     交代本簽辦理之依據。主動公文(如「創稿」、「創簽」)                                                     章
                                     不一定有依據;被動公文(例如因為有來文或上級指示                                                       常
                                                                                                                    見
                                     而被動辦理之公文)則必有辦理依據。依據文通常寫在
                                                                                                                    公
                                     說明段第一項。                                                                        文

                              (2)「中端」︰為主要內容,大致包括「法令事實」、「原                                                           格
                                                                                                                    式
                                     因理由」、「檢討分析」等,撰擬重點如下:

                                     ①對案情來源、事實經過,發生原因、所持理由,有關
                                        法規、相關案件,以及檢討分析等,進行扼要之敘述,                                                    第
                                                                                                                    二
                                        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節
                                     ②內容通常較多,早期公文使用「起、承、轉、合」4 分                                                     簽

                                        法敘述,公文改革後,改進使用 3 分法之「引據、申
                                        述、歸結」、「引據、事實、分析」、「事實、原因、

                                        結果」模式,或按「人、事、時、地、物」等順序撰寫,
                                        此有助於各級長官審閱。

                                     ③「引據」:指引據法令、規定、案例、事實、理論、
                                        來源等;引據應要詳明正確,並應注意下列原則。

                                          A. 引據法令:應引用當時有效之法令,且與該案確有
                                             關係者。

                                          B. 引據案例:應調閱已成立之原卷,不能引用記憶事
                                             件。

                                          C. 引據事實:所引之事實應正確存在,或係來文所敘
                                             述之情形。

                                          D. 引據理論:應引正確之理論,且合法、合理、合情
                                             並為大眾所公認者。

                                     ④「申述」:指就引據而加以詳細申述意見或理由,使
                                        下文得以歸結。簡單的公文,在引據之後,即可寫歸

                                        結,提出辦法或具體意見,但亦可略作申述,加強歸
                                        結力量。因此申述宜就事論事,據理說理,措辭精當,

                                        層次分明,前後連串,論斷謹嚴。此外,「申述」亦
                                        可就案情事實狀況詳加介紹,亦即「申述事實」以便

                                        核對所引據之法令,使下文得以做成結論。
                                     ⑤「歸結」:指表明態度、作出結論、提出處理辦法或

                                        要求,亦為本文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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