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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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委任        1. 公法上之「委任」係指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依法規將

                        委託           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其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將委
                        委辦           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參照)。而《民
                                     法》上之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528 條參照)。
                                  2. 公法上之「委託」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業務上需要,依法

                                     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執行,
                                     或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

                                     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16 條參照)。

                                  3.《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定之「委任」、「委
                                     託」:係針對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而言;機

                                     關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
                                     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 。「委辦」係指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

                                     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參照),亦即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地方

                                     自治團體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上對下之權限移轉。委辦
                                     之行政程序、要件,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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