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15

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註銷        1. 註銷:指有權機關對於以書面 •  例(註銷)                                                           十
                                                                                                                    章
                      吊銷           表示之資格、決議、權利及證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公
                                   照等,使失效力之謂。又「註                           第 4  條第 2  項:「前                          文
                                   銷」係抽象之用語,不必直接                           項俸給表冊經人事主                                用
                                                                                                                    語
                                   對物為行為,如註銷執照,並                           管人員審核完竣,應                                補
                                   非實際上該執照已在為註銷之                           即退還編造單位,如                                充

                                   機關掌握中。                                  有「不符」、「未 敍
                                                                           定」、「未送審」、「不                             第

                                                                           合格」人員之俸給,                               三
                                                                                                                   節
                                                                           除「不符」者應更正、                              法

                                                                           「未敍定」者應辦理                               制
                                                                                                                   用
                                                                           借支外,其餘應劃線                               語

                                                                           註銷……」

                                2. 吊銷:其意義雖與註銷近似, •  例(吊銷)
                                   但使用之範圍較小,一般僅在                           《行政罰法》第 2 條:

                                   於對「證照」類之牌照、執照、                          「……剝奪或消滅資
                                   證件等為之,且指已發給權利                           格、權 利 之處 分:命

                                   人之證照而言。                                 令 歇業、 命令 解散、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

                                                                           記、 吊 銷 證 照、強 制
                                                                           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

                                                                           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314                                                                                                     315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