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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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註銷 1. 註銷:指有權機關對於以書面 • 例(註銷) 十
章
吊銷 表示之資格、決議、權利及證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公
照等,使失效力之謂。又「註 第 4 條第 2 項:「前 文
銷」係抽象之用語,不必直接 項俸給表冊經人事主 用
語
對物為行為,如註銷執照,並 管人員審核完竣,應 補
非實際上該執照已在為註銷之 即退還編造單位,如 充
機關掌握中。 有「不符」、「未 敍
定」、「未送審」、「不 第
合格」人員之俸給, 三
節
除「不符」者應更正、 法
「未敍定」者應辦理 制
用
借支外,其餘應劃線 語
註銷……」
2. 吊銷:其意義雖與註銷近似, • 例(吊銷)
但使用之範圍較小,一般僅在 《行政罰法》第 2 條:
於對「證照」類之牌照、執照、 「……剝奪或消滅資
證件等為之,且指已發給權利 格、權 利 之處 分:命
人之證照而言。 令 歇業、 命令 解散、
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
記、 吊 銷 證 照、強 制
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
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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