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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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處罰 1. 處罰:指依法規予以懲處而 • 例(處罰) 十
章
處分 言。 《水利法》第 96 條:
公
行政處分 「本法所稱之罰鍰, 文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用
語
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 補
果時,移送法院強制 充
執行。」
2. 處分:除意指處罰外,尚具 • 例(《民法》上處分) 第
三
有其他特定之含義: 《民法》第 118 條第 節
(1)《民法》上所謂處分行為, 1 項:「無權利人就權 法
制
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 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用
變更為其標的物之法律行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 語
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 生效力。」
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此二 • 例(《刑事訴訟法》
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 處分)
為。 《刑事訴訟法》第 14
(2)民、刑訴訟法上所謂處分, 條:「法 院 雖無 管轄
可分為 2 種情形說明,一 權,如 有 急迫 情形,
為法院之意思表示謂之處 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
分,例如《刑事訴訟法》 必要之處分。」
第 14 條;一為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法上審判長、受命推事、 條:「對於審判長、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及民事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訴訟法上法院書記官等所 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
為之處分,此等處分乃審 分有不服者,受處分
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 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
事、檢察官或法院書記官 銷或變更之。處分已
所 為之 意思 表示, 例如 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亦得聲請,法院不得
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
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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