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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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處罰         1. 處罰:指依法規予以懲處而 •  例(處罰)                                                          十
                                                                                                                    章
                       處分            言。                                    《水利法》第 96 條:
                                                                                                                    公
                    行政處分                                                   「本法所稱之罰鍰,                                文
                                                                           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用
                                                                                                                    語
                                                                           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                                補
                                                                           果時,移送法院強制                                充

                                                                           執行。」

                                  2. 處分:除意指處罰外,尚具 •  例(《民法》上處分)                                                    第
                                                                                                                   三
                                     有其他特定之含義:                             《民法》第 118 條第                            節

                                  (1)《民法》上所謂處分行為,                          1 項:「無權利人就權                             法
                                                                                                                   制
                                         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                       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用
                                         變更為其標的物之法律行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                               語
                                         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                       生效力。」

                                         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此二 •  例(《刑事訴訟法》
                                         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                        處分)

                                         為。                                《刑事訴訟法》第 14
                                  (2)民、刑訴訟法上所謂處分,                          條:「法 院 雖無 管轄

                                         可分為 2 種情形說明,一                     權,如 有 急迫 情形,
                                         為法院之意思表示謂之處                       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

                                         分,例如《刑事訴訟法》                       必要之處分。」
                                         第 14 條;一為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法上審判長、受命推事、                       條:「對於審判長、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及民事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訴訟法上法院書記官等所                       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
                                         為之處分,此等處分乃審                       分有不服者,受處分

                                         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                       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
                                         事、檢察官或法院書記官                       銷或變更之。處分已

                                         所 為之 意思 表示, 例如                    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亦得聲請,法院不得

                                                                           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
                                                                           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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