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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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賠償 公權力行使,無論合法或不合 • 例(賠償)
補償 法,皆有可能使人民之自由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 2
受有不利益。在法治國家中,對 條第 2 項:「公務員
人民因此所受之不利益,皆產生 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應如何以財產給付予以彌補之問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
題。因公權力不合法之行使,使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人民受有不利益,而由國家以財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產給付所為之彌補措施,為「行 害賠償責任。……」
政損害賠償」。反之,公權力合 • 例(補償)
法之行使,使人民受有不利益, 《行政執行法》第 41
而由國家以財產給付所為之彌補 條:「人 民 因執 行機
措施,為「行政損失補償」。在 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
法制作業上「賠償」與「補償」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
之用語,原則上係以侵害行為係 產遭受特別損失時,
合法或不合法行為作區分。 得請求補償。……」
公證 1. 公證:係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 • 例(公證)
認證 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 《公證法》第 13 條:
事實,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
書﹔對《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
項各款之法律行作成公證書, 作成之公證書,載明
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具 應逕受強制執……」
執行力,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2. 認證:係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 • 例(認證)
就(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 《公證法》第 101 條:
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 「公證人認證私文書,
境外使用者;(二)公、私文 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
書之繕本或影本,得請求公證 文書簽名,或承認
人予以認證。其與公證之主要 為其簽名,並於認證
區別係針對文書為之﹔非如公 書內記明其事由。認
證係對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為 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
之,且認證不得載明應逕受強 本,應就其程式及意
制執行,即不具執行力。 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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