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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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機關 2. 機構為一具有法律地位之組織體,原則上 十
機構 非僅係人之結合,尚包含物之結合;機關 章
公
雖亦係具有法律地位之組織體,亦兼指人 文
與營造物所結合,但其特性在於代表公權 用
語
力之行使或與公權力者有關。因此,稱構
補
成之人為「公務員」,物為「公有設施」 充
或「公有財產」。但「機構」一詞,則不
論適用公、私法,僅在強調其為有一定型 第
態之組織體,且因其出現於法規中,自受 三
節
法律規範而認具有法律之地位。此又與一
法
般純由人組織之團體,可能有不具一定組 制
織型態之情形,或未必受法規規範之情形 用
語
有別。
3.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之規定,「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
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
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故如已
制(訂)定組織法規之公機構,實務上並
認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印信(能對外
獨立行文)者,稱以「機關」 。惟依《國
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公營事
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之規定,若係政
府獨資、依事業組織特別法律與人民合資
經營或依公司組織型態且政府資本超過百
分之五十者,稱為「公營機構」;另《審
計法》第 47 條:「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
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
百分之五十者。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
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
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對部隊、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及其他公有
營造物,似宜承襲慣用之稱法,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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