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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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機關         2. 機構為一具有法律地位之組織體,原則上                                                             十

                       機構            非僅係人之結合,尚包含物之結合;機關                                                             章
                                                                                                                    公
                                     雖亦係具有法律地位之組織體,亦兼指人                                                             文

                                     與營造物所結合,但其特性在於代表公權                                                             用
                                                                                                                    語
                                     力之行使或與公權力者有關。因此,稱構
                                                                                                                    補
                                     成之人為「公務員」,物為「公有設施」                                                             充
                                     或「公有財產」。但「機構」一詞,則不

                                     論適用公、私法,僅在強調其為有一定型                                                            第
                                     態之組織體,且因其出現於法規中,自受                                                            三
                                                                                                                   節
                                     法律規範而認具有法律之地位。此又與一
                                                                                                                   法
                                     般純由人組織之團體,可能有不具一定組                                                            制

                                     織型態之情形,或未必受法規規範之情形                                                            用
                                                                                                                   語
                                     有別。

                                  3.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之規定,「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
                                     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

                                     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故如已
                                     制(訂)定組織法規之公機構,實務上並

                                     認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印信(能對外
                                     獨立行文)者,稱以「機關」 。惟依《國

                                     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公營事
                                     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之規定,若係政

                                     府獨資、依事業組織特別法律與人民合資
                                     經營或依公司組織型態且政府資本超過百

                                     分之五十者,稱為「公營機構」;另《審
                                     計法》第 47 條:「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

                                     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

                                     百分之五十者。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
                                     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

                                     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對部隊、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及其他公有

                                     營造物,似宜承襲慣用之稱法,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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