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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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採購秘密︰《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重點︰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底價於
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機關對於廠商投標
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
守秘密。)
(5) 人事秘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典
試法》第31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考
2. 種類
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
(種類繁多,且
(6) 陳請檢舉案件保密
散見於各種法規
①《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
中)
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
公開。
②《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0 條︰受
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居所
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及檢舉書、筆錄
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1)一般公務機密等級︰均為「密」等級。
(2)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期
限,予以保密。
(3)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保密之事項,種類
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復以契約或行政事
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難以明定最高保密期限。
3. 等級與保密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保
期限 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隱私(如醫療、
財務等或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
作(如人事、採購作業等),除政府機關行政運
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
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並無完成期
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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