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5

附
                                                                                                                    錄
                                                                                                                    篇

            二、機密文書之保密與處理
                                                                                                                    第
                   (一)一般注意事項                                                                                        八

                            1. 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                                                         章
                                                                                                                    文
                              不得洩漏。                                                                                 書
                            2.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處
                                                                                                                    理
                            3. 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                                                          補

                              話資料。                                                                                  充

                            4.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
                              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第
                            5. 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                                                              三
                                                                                                                    節
                            6.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
                                                                                                                    文
                              櫃內並即加鎖。                                                                               書
                            7.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                                                           保
                                                                                                                    密
                                                                                                                    規
                   (二)收文登錄作業                                                                                        定

                            1. 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
                              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
                              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

                              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2.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
                              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內容。



                   (三)用印作業
                            1.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

                              員持往辦理。監印人員僅憑機關首長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
                              容。

                            2. 屬「機密」、「密」者之用印,得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四)封發作業
                            1.「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2.「機密」、「密」文書:指定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3.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正面

                              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
                              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

                              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214                                                                                                      215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