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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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4 條
第
(1)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 八
遭受非常重大損害的事項。 章
文
(2)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
書
受重大損害的事項。 處
3. 等級
(3)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 理
補
損害的事項。 充
※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
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第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5 條、第 11 條 三
節
4. 核定原則與 (1)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文
保密期限 (2) 保密期限核定,絕對機密不得逾 30 年、極機密 書
保
不得逾 20 年、機密不得逾 10 年。
密
規
定
(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
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文書
1. 定義
處理手冊》第 48 點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
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
(1) 職務秘密︰《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刑事訴
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2 條第 3 項、《統計法
施行細則》第 36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
2. 種類 第 4 項、《勞動檢查法》第 11 條第 1 項 2 款。
(種類繁多,且 (2) 郵電秘密︰《郵政法》第 11 條、《電信法》第 7
散見於各種法規 條第 1 項、《刑法》第 133 條。
中) (3) 業務秘密︰《醫師法》第 23 條、《藥師法》第
14 條、《刑法》第 316 條、《護理人員法》第
28 條、《醫療法》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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