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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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4 條
                                                                                                                    第
                                      (1)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                                                      八
                                             遭受非常重大損害的事項。                                                           章
                                                                                                                    文
                                      (2)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
                                                                                                                    書
                                             受重大損害的事項。                                                              處
                    3. 等級
                                      (3)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                                                      理
                                                                                                                    補
                                             損害的事項。                                                                 充

                                      ※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

                                          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第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5 條、第 11 條                                                         三
                                                                                                                    節
                    4. 核定原則與 (1)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文
                       保密期限           (2) 保密期限核定,絕對機密不得逾 30 年、極機密                                                   書
                                                                                                                    保
                                             不得逾 20 年、機密不得逾 10 年。
                                                                                                                    密
                                                                                                                    規
                                                                                                                    定
                   (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
                                      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文書
                    1. 定義
                                      處理手冊》第 48 點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

                                      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

                                      (1) 職務秘密︰《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刑事訴
                                             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2 條第 3 項、《統計法
                                             施行細則》第 36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

                    2. 種類                    第 4 項、《勞動檢查法》第 11 條第 1 項 2 款。
                    (種類繁多,且 (2) 郵電秘密︰《郵政法》第 11 條、《電信法》第 7
                    散見於各種法規                  條第 1 項、《刑法》第 133 條。

                    中)                (3) 業務秘密︰《醫師法》第 23 條、《藥師法》第

                                             14 條、《刑法》第 316 條、《護理人員法》第
                                             28 條、《醫療法》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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