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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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特許       1. 特許:乃國家就專屬於國 •  例(特許)
                      許可          家之權利,而在自然自由                        《土地法》第 232 條第 2 項:

                      核准          範圍以外之行為,予特定                        「前項改良物之增加或繼續
                      認可          人得為該行為之權利。                         工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認為不妨礙徵收計
                                                                     畫者,得依關係人之聲請特

                                                                     許之。」

                               2. 許可:法令規定,欲為某 •  例(許可)
                                  種行為,須得行政機關之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8

                                  許可,即係禁止一般人為                        條:「公務人員協會與外國
                                  之之特定作為,對於特定                        公務人員團體之聯合或締結

                                  人,或關於特定事件,解                        聯盟,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
                                  除其禁止,使其得以適法                        大會之議決,並函報主管機

                                  為之之行為,為義務(不                        關許可。」
                                  作為)之免除。

                               3. 核准:表示有權機關之同 •  例(核准)

                                  意,類似核定、核可、同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
                                  意、認可、認定等詞,目                        辦法》第 2 條:「警察遴

                                  的在單純表現同意權而                         選第 3 人時,應以書面敘
                                  已。                                 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

                                                                     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
                                                                     施:……」

                               4.認可:當事人之法律行為, •  例(認可)

                                  倘不得國家同意,即不能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
                                  有效成立時,國家予以同                        規定:「開業證書有效期間

                                  意,以完成其效力之行政                        為 6 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
                                  處分,稱之為「認可」。                        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

                                                                     間屆滿日之 3 個 月前,檢
                                                                     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

                                                                     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
                                                                     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
                                                                     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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