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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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推定          1. 推定:推定與視為,均因 •  例(推定)                                                         十
                                                                                                                    章
                        視為             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                        《行政罰法》第 7 條
                                                                                                                    公
                      (視同、             可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                         第 2 項:「 法 人、 設                           文
                     以……論)             且均須法規規定為必要。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用
                                                                                                                    語
                                       惟推定並無擬制之效力,                         非法人團體、中央或                                補
                                       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                         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充

                                       出反證推翻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其代表人、管理人、其                              第

                                                                           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                               三
                                                                                                                   節
                                                                           際行為之職員、受僱                               法

                                                                           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制
                                                                                                                   用
                                                                           過失,推定為該等組                               語

                                                                           織之故意、過失。」

                                    2. 視為:具有法律擬制之效 •  例(視為)
                                       力,在立法技術上為擬制                         《公務人員協會法》

                                       性之法條通常使用之用語。                        第 20 條:「公務人員
                                       除「視為」為一般常見之                         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

                                       用語外,「視同」、「以……                       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論」等用語,其法律效果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與「視為」相同。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
                                                                           假,無故連續二次缺

                                                                           席者,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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