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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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審查 1. 此三者均為各機關本於職 • 例(審查) 十
章
審核 權處理公務之方法或程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公
審議 或依法令規定,或以裁量 20 條第 3 項:「試用人 文
行之。其中審查及審核, 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 用
語
用語雖異,性質及作用則 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 補
同,恒為有隸屬關係的上 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 充
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事件, 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或機關對不相隸屬機關的 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 第
事件,或機關對人民的事 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 三
節
件,就書面而為審查或審 考績委員會審查。」 法
核,其結果有不須提經審 • 例(審核) 制
用
議者;若提出審議,則審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語
查或審核即為審議之先行 14 條:「失能給付應依
程序,如行政機關對於訴 下列規定審核辦理:一、
願案件的審議,須先經過 在加入本保險前已失能
審查或審核的法定程序。 者,不得請領本保險失能
2.「審查」或「審核」並非嚴 給付。……」
謹的有其法定人數,「審 • 例(審議)
議」則必為合議制,須有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
法定人數的出席,及出席 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法定人數的決議,始發生 7 條:「……送由訴願會
法律的效力。 舉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處
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
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
願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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