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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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撤銷 1. 撤銷:指有權機關對於不當或 • 例(撤銷)
撤回 違法行政處分或違反行政法上 《民法》第 114 條第
無效 義務者之既有權益予以廢棄, 1 項:「法律行為經
其目的在使原行政處分不發生 撤銷者,視為自始無
效力,回復其未處分前之狀 效。」
態。且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
後,其效力始溯及的自始無
效。
2. 撤回:乃是對於未生效力之行 • 例(撤回)
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 《公務人員協會法》
示。其與「撤銷」之不同,在 第 36 條第 1 項:「調
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效力之 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
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生 前撤回,調解申請經
效力之行為所為。 撤回者,不得復提起
同一之申請。」
3. 無效:於作成意思表示或法律 • 例(無效)
行為時,因重大瑕疵等原因, 《行政訴訟法》第 12
為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條第 1 項:「民事或
刑事訴訟之裁判,以
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
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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