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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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期日 2.「期日」在法律上是指某一特定 • 例(前)
期間 時刻,例如上午 7 時、7 月 1 日、 《公務人員協會法》
端午節等,凡是應該在期日內 第 24 條第 3 項:「定
完成的一切行為,在該期日完成 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即可;「期日」可能短到 1 小 應分別於 15 日及 5日
時,也可能長到 1 天或 1 星期, 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
不管多短或多長,在法律上都 時間、地點連同議程
視為一個不可分的點。「期間」 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
在法律上是指確定或可得確定 表,並報請主管機關
的一定範圍內的時間,例如「使 備查。」
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 4 月 1 日 • 例(後)
至 4 月 30 日」;「期間」可以 《行政程序法》第 98
用時、日、星期、月或年來計 條第 3 項:「處分機
算,依《民法》第 120 條第 1 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
項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 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起算」,例如租車使用 8 小時,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即自上午 9 時至下 4 時終止; 人遲誤者,如自處分
同法第 2 項規定「以日、星期、 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
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入」,也就是計算開始的當天 期間內所為。」
不算入,自第 2 天上午零時開 • 例(○○內)
始計算。「期日」是一個點, 《訴願法》第 14 條第
而「期間」是一條線,兩者的 1 項:「訴願之提起,
意思完全不同,不宜誤用。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
3. 表達數目「二」時,均使用「二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小時」、「二星期」,不使用 日內為之。」
「兩小時」、「兩星期」。表 • 例(○○內)
達期間時,使用「七日」、「一 《訴願法》第 14 條第
星期」,不使用「一週」;使 1 項:「訴願之提起,
用「十四日」或「二星期」,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
不使用「二週」,依此類推。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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