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11
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期日 (6)「月」表示 1 年中之月 • 例(月) 十
章
期間 份,如「翌年 1 月」;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公
「○個月」表示計算期 7條第2 項:「初任人員 文
間,如「停業 6 個月」。 於 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 用
語
但刑罰宜參照刑法之規 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補
定,不稱「處 6 個月以 例於次年 1月起核給休 充
上有期徒刑」,而均稱 假……」
「處 6 月以上……有期 • 例(次日) 第
徒刑」。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三
節
(7)表示「第 2 日」或「第 24 條第 2 項:「現職人 法
2 年」時,稱「次日」 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 制
用
或「次年」。 格……自訓練、實習或學 語
(8)日期或期間之前後、時 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
段或表示期限時,除用 支。逾限申請而核准者,
「以上」、「以下」、 自申請之日改支。」
「○○以上○○以下」
或「逾」、「超過」、
「滿」、「未……」者
外,稱「前」、「後」、
「內」者,原則上不冠
「以」字,且「前」、
「後」2 字,一般用於
特定時間或發生特定事
實之下,如稱「年底
前」、「送達後30日」。
「內」字則用於表示期
間內,如「30 日內」。
310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