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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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期日        (6)「月」表示 1 年中之月 •  例(月)                                                            十
                                                                                                                    章
                       期間               份,如「翌年 1 月」;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公
                                        「○個月」表示計算期                      7條第2 項:「初任人員                                文
                                        間,如「停業 6 個月」。                   於 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                                用
                                                                                                                    語
                                        但刑罰宜參照刑法之規                      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補
                                        定,不稱「處 6 個月以                    例於次年 1月起核給休                                 充

                                        上有期徒刑」,而均稱                      假……」
                                        「處 6 月以上……有期 •  例(次日)                                                      第

                                        徒刑」。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三
                                                                                                                   節
                                 (7)表示「第 2 日」或「第                        24  條第 2 項:「現職人                            法

                                        2 年」時,稱「次日」                     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                                 制
                                                                                                                   用
                                        或「次年」。                          格……自訓練、實習或學                                語

                                 (8)日期或期間之前後、時                          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
                                        段或表示期限時,除用                      支。逾限申請而核准者,

                                        「以上」、「以下」、                      自申請之日改支。」
                                        「○○以上○○以下」

                                        或「逾」、「超過」、
                                        「滿」、「未……」者

                                        外,稱「前」、「後」、
                                        「內」者,原則上不冠

                                        「以」字,且「前」、
                                        「後」2 字,一般用於

                                        特定時間或發生特定事
                                        實之下,如稱「年底

                                        前」、「送達後30日」。
                                        「內」字則用於表示期

                                        間內,如「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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