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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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文書保密規定
一、機密文書類型
「文書保密」是文書作業重要之一環,公文承辦人或文書處理人員,
對於機密文件應謹慎處理。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
公務機密文書」,機密文書有4種密等,分別是「絕對機密」、「極機
密」、「機密」、「密」。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國家機密 一般機關
保護法 公務機密
絕對機密
密
極機密
機密
機密文書密等概念圖
(一)國家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
1. 定義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
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者。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1)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2)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3)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2. 範圍
(4)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5)外交或大陸事務。
(6)科技或經濟事務。
(7)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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