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2

第三節                           文書保密規定







            一、機密文書類型


                        「文書保密」是文書作業重要之一環,公文承辦人或文書處理人員,
                   對於機密文件應謹慎處理。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

                   公務機密文書」,機密文書有4種密等,分別是「絕對機密」、「極機
                   密」、「機密」、「密」。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國家機密                                           一般機關
                                 保護法                                           公務機密

                                絕對機密
                                                                                  密
                                 極機密

                                  機密






                                                 機密文書密等概念圖


                   (一)國家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

                    1. 定義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
                                      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者。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1)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2)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3)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2. 範圍
                                      (4)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5)外交或大陸事務。
                                      (6)科技或經濟事務。

                                      (7)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212                                                                                                                                                                                                                  21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