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P. 109
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以上以下 1. 法規中稱「以上」、「以 • 例(以上、以下) 十
章
滿、未滿 下」、「以內」者,用以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公
達、未達 計數,是否俱連本數計算, 條之1第1 項:「離職 文
逾、未逾 除《刑法》第 10 條 第 1 公務員違反本法第 14 之 用
語
項定有明文外,尚無統一 1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補
規定;惟以往慣例均採《刑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充
法》規定,即俱連本數計 萬元以下罰金。」
算。 第
三
2. 稱「未滿」、「未達」者, • 例(達、未達) 節
指未及之意,自不包括本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法
制
數計算。 法》第 9 條第 2 項:「升
用
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語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
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
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
目,以零分計算。」
3.「逾」是超過,一定大於本 • 例(逾、未逾)
數;「未逾」是未超過,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一定小於本數。 項:「利害關係人提起
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
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
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
已 逾 3 年者,不得提
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第 1 項:「女性受
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
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
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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