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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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篇


                       用語                     意    義                             例    句
                                                                                                                    第
                    以上以下          1. 法規中稱「以上」、「以 •  例(以上、以下)                                                        十
                                                                                                                    章
                    滿、未滿            下」、「以內」者,用以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公
                    達、未達            計數,是否俱連本數計算,                         條之1第1  項:「離職                               文
                    逾、未逾            除《刑法》第 10 條 第 1                      公務員違反本法第 14 之                              用
                                                                                                                    語
                                    項定有明文外,尚無統一                          1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補
                                    規定;惟以往慣例均採《刑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充

                                    法》規定,即俱連本數計                          萬元以下罰金。」
                                    算。                                                                             第
                                                                                                                   三
                                  2. 稱「未滿」、「未達」者, •  例(達、未達)                                                       節

                                    指未及之意,自不包括本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法
                                                                                                                   制
                                    數計算。                                 法》第 9 條第 2 項:「升
                                                                                                                   用
                                                                         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語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

                                                                         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
                                                                         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
                                                                         目,以零分計算。」

                                  3.「逾」是超過,一定大於本 •  例(逾、未逾)

                                    數;「未逾」是未超過,                          《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一定小於本數。                              項:「利害關係人提起

                                                                         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
                                                                         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

                                                                         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
                                                                         已 逾 3 年者,不得提

                                                                         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第 1 項:「女性受
                                                                         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

                                                                         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
                                                                         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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