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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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核定 1.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 • 例(核定)
備查 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 《郵政法》第 14 條:「第
核備 所陳報之事項,必須加以審 6 條第 1 項限由中華郵政
查照 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 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
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如不 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經核定,該事項即無從發生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
效力。 機關核定後實施。」
2.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就 • 例(備查)
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 第 3 項:「雇主僱用勞
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依
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 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
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 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
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 主管機關備查。」
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
無關,即使未踐行此項程
序,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
關係或效力。
3. 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 • 例(核備)
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 第 2 項:「前項停止勞
審查其內容。 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
時內,詳述理由,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 查照:指平行機關就其得全 • 例(查照)
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定效力後,轉照平行機關知 條第 3 項:「職業災害
悉之謂。 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
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
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
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送請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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