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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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核定       1.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 •  例(核定)
                      備查          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                           《郵政法》第 14 條:「第

                      核備          所陳報之事項,必須加以審                          6 條第 1 項限由中華郵政
                      查照          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                          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

                                  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如不                          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經核定,該事項即無從發生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

                                  效力。                                   機關核定後實施。」

                               2.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就 •  例(備查)
                                  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                          第 3 項:「雇主僱用勞
                                  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依

                                  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                          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
                                  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                          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

                                  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                          主管機關備查。」
                                  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

                                  無關,即使未踐行此項程
                                  序,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

                                  關係或效力。

                               3. 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 •  例(核備)
                                  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                          第 2 項:「前項停止勞
                                  審查其內容。                                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

                                                                        時內,詳述理由,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 查照:指平行機關就其得全 •  例(查照)

                                  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定效力後,轉照平行機關知                          條第 3 項:「職業災害

                                  悉之謂。                                  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
                                                                        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

                                                                        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
                                                                        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送請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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