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公文撰作解析_附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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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 意 義 例 句
期日 1. 表示時間之基本單位及定 • 例(分鐘)
期間 期日、期間之用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秒」及「分」因單位 18 條第 1 項:「子女未
過小,實例上甚少,故 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
除有專門性、技術性之 (集)乳者,除規定之休
規範外,宜儘量避免使 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用。 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
(2)「小時」係用於計算時 鐘。」
間,如「3 小時」;「時」 • 例(小時)
則用於表示 1 日中之某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
一 時 刻, 如「 當 日 12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時前」;且 1 日為 24 2 條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
小時,為明確計,「上 數為 8 小時,每週工作總
午」及「下午」宜避免 時數為 40 小時。」
使用。 • 例(日)
(3)法規中稱「日」,不宜 《公務協會法》第 11 條
用「天」。 第 4 項:「公務人員協會
(4)除習慣用法或專有名詞 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 30
外,用「星期」而不稱 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
「週」。且如有計算之 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
必要,似可逕用「日」 員簡歷冊各 1 份,報請主
計算,如「7 日」。 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
(5)儘量避免用「月初」、 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立
「月中」或「旬」、「季」 案證書及圖記。」
等單位,且用以計算時 • 例(星期)
間經過時,或表示期間 《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
者,在 30 日以內,除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
有對稱之必要或為配合 應於 1 星期內出發,不得
其他法規條文者外,宜 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逕以日計算之。如不宜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用「2 星期」而應逕規
定 為「14 日 」, 或 不
用「1 個月」而稱「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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